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标准根据地形地貌和土地资源状况分为两种类型,具体标准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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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及城市近郊
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 1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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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陵地区及山区
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 150平方米 。
二、建筑面积限制
- 在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的前提下,每户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450平方米 。
三、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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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规模限制
每户仅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新建设住宅面积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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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及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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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下山移民等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用地限额(如平原地区增加至130平方米、山区1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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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旧村改造时,拆除面积超出原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增加一个档次用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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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
以上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执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历史政策说明
- 2019年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需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
以上标准综合了土地资源保护与农村居民居住需求,既限制了无序扩张,又保障了基本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