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职工在特定情形下视同工伤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将被视同工伤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如果职工在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也将被视同工伤
-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如果职工因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导致急性中毒并住院抢救治疗,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也将被视同工伤
-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如果职工被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并因此感染疫病,也将被视同工伤
-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将被视同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