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关于产前假的规定如下:
- 1.基础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2.延长生育假: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 3.难产及多胞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4.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5.纯母乳喂养: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川省的女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总产假天数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达到98天、113天、128天或158天(不包括纯母乳喂养增加的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