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背景信息,以下是关于GB16297的最新标准信息:
GB16297-1996及其修订情况
- 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4月1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实施日期为1997年1月1日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2.2001年修订:GB16297-1996在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更加严格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 3.2017年修订:2017年,GB16297-1996再次进行了修订,新版本为GB18918-2002。新版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各类污染源的排放限值,增加了新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提升了排放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最新标准
根据最新的搜索材料,GB16297-1996的最新修订版本是GB 18918-2002
-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现有污染源和新建项目。
- 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以及其他污染物如氟化物、氯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
- 监测方法:规定了详细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点的选择、采样频率、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等
- 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安装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
实施与监督
- 实施主体:全国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
- 监督主体: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和管理。
- 监督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监测数据审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行为
总结
GB16297-1996及其修订版本GB 18918-2002是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重要标准,旨在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值和科学的监测方法,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企业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