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根据项目类型和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审批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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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国家级生产建设项目(如跨省工程、核电站等)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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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
县级及以上地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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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项目
横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特殊行业或区域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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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开发项目 :
若项目经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产能建设方案,且跨省,则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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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权限调整 :
2016年后,原水利部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以项目类型和规模为准。
三、审批前置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需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四、审批部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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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项目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日照市岚山区行政审批和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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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目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跨省油气开发项目)。
以上信息综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及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