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必要性和要求如下:
一、法律与政策要求
-
法定验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且需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
自主验收制度
自2017年9月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生产建设单位需按规范自主完成验收,并将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验收的核心步骤
-
自查初验
建设单位需组织专业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初步检查,确认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标。
-
提交验收申请
准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向审批机关提交验收申请。
-
受理与核查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设施运行情况、水土保持效果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
验收意见与备案
-
通过核查后,审批机关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备案;
-
未通过则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需重新验收。
-
三、特殊分类管理
-
规模较小的项目 (如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土石方量不足1千立方米)可简化为自主评估并报备,无需完整验收;
-
大型项目 (如占地面积≥5公顷、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需开展详细评估并报备。
四、验收未通过的后果
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罚款等处罚。
五、公示要求
验收材料需向社会公开公示2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生产建设单位需依法履行验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