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工医保是从1998年开始实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在1998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正式确立并实施的。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的背景和目的
- 背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职工医疗保障的需求。
- 目的: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医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 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缴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 基金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 支付范围: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职工医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了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