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享受护龄津贴的岗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相关岗位,具体如下:
1. 享受护龄津贴的岗位范围
- 护士类岗位:包括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等。
- 管理类岗位: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 其他相关岗位: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
部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护理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也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享受护龄津贴。
2. 政策依据
护龄津贴政策依据1985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这些政策旨在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工作,以稳定护理队伍,提高护理质量。
3. 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范围
- 岗位调动: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但仍留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可继续享受护龄津贴。
- 工龄合并计算: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和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 军队及集体所有制机构: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后转入地方,或从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其护理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护龄。
4. 发放标准
护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划分:
- 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 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5. 重要注意事项
- 工龄计算:护龄津贴按护理人员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计算。
- 停发条件: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护龄津贴。
- 地区差异:对于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