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护龄津贴中断后的计算规则,综合相关文件及政策规定,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可合并计算的情形
-
工作调动合并计算
护士或教师因工作调动(如从卫校调至非护理岗位)时,其护龄、教龄可合并计算。
-
间断护理工作的合并计算
-
因冤假错案等非本人原因中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中断期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
因公负伤治疗、休产假、探亲假等期间,可计入护龄。
-
-
不同单位工作的连续性计算
- 原在军队或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机构后继续工作的,原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不可合并计算的情形
-
主动调离原岗位
人员因本人要求调离教学、护理岗位,或虽在原岗位但未实际工作(如退休)的,离、退休时不能将原津贴计入退休金基数。
-
未享受津贴的岗位调动
调动至不执行教护龄津贴的单位,或虽在单位但未获津贴的岗位,同样不计入。
三、其他注意事项
-
津贴取消规则 :正式调离护理岗位后,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津贴;若再调回岗位,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
政策依据 :以上规则依据《福建省人事局、教育厅、卫生厅关于教护龄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闽政〔1986〕47号)及护龄计算规范制定。
建议 :若遇到具体计算问题,建议提供详细工作经历说明,以便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合并计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