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是专门为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设立的一种津贴,旨在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职业。以下是关于护龄津贴发放的详细信息:
1. 护龄津贴的设立背景
护龄津贴设立于1985年,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同步推出。其目的是为了稳定护理队伍,激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2. 发放对象
护龄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
- 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等护理技术职务人员。
- 满足条件的护理人员即使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但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也可继续享受护龄津贴。
3. 发放标准
护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划分为以下几档:
-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
- 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放标准,例如某些地区将满20年以上的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11元。
4. 发放方式
护龄津贴一般按月随工资发放,具体金额依据护理人员的工作年限和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确定。津贴的发放以护理人员的累积工龄为基础,工龄的计算包括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
5. 特殊规定
- 调离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但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可继续享受护龄津贴;未满20年的则停发。
- 工龄合并计算:因冤假错案等特殊原因间断护理工作的人员,平反纠正后可合并计算护龄;军队转业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也可合并计算。
- 退休人员:护龄满20年的老护士退休后可继续保留护龄津贴。
6. 法律依据
护龄津贴的发放和管理依据《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地区的实施细则或申请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