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农保的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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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待遇:
- 起付标准: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 300 元,3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 8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起付标准为 600 元,6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 75%。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 600 元,6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 75%。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除外)住院起付标准为 1000 元,1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 60%。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 1500 元,15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 55%;在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住院医疗费用自理 30%后,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同一医保年度内,住院设一次起付标准;转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转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 最高支付限额: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 倍(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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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待遇:
- 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 5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报销 30%;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报销 30%;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除外)门诊报销 20%;医保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为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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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 将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重症瘫痪、重症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纳入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予以支付。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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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待遇:
- 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其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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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待遇:
-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的可享受定额补助 1000 元,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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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项目自理标准:
-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和接受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理 20%;使用乙类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理 30%。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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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治疗待遇:
-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的,基金支付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 20%。
湖州农保报销政策涵盖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病种门诊等多个方面,旨在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