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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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可统筹支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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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申请,专家组审批通过并进行选点后,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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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标准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进行支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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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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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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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待遇: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费用,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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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诊待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区外住院降低10%(区内不降比);未经同意转院的,区外住院降低20%。
以上信息汇总自网络公开资料,具体报销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您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