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一、定义与定位
- 直接为社区提供预防、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或卫生院,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覆盖范围较小,多为社区、乡镇医院,以常见病的初级诊疗和预防保健为重点。
二、床位标准
- 数量要求:住院床位总数需在20至99张之间。
- 建筑面积: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科室设置
- 临床科室:至少设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 医技科室:至少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四、人员配备
-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不少于0.25名/床,护士不少于0.33名/床。
- 至少需有3名医师(含1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5名护士及相应药剂、检验等技术人员。
五、设备要求
- 基本设备:包括心电图机、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监护仪、手术床、无影灯、消毒设备等。
- 专科设备:妇科检查床、婴儿保温箱、牙科治疗椅、生化分析仪等。
六、功能与服务范围
- 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侧重预防保健、康复和健康管理。
- 承担基层卫生服务任务,如传染病报告、慢性病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职能。
注:以上标准综合了现行规范,部分细则可能因地区或医疗机构类型(如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