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河北省在乡镇卫生院医保方面有以下新规定:
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 总体目标:确保 2024 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 1 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实现医保服务 “村村通”。
- 纳入条件与流程:
- 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底册,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或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并通过乡镇卫生院结算其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费用。
- 个体村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式运营 3 个月以上,村医取得医生执业证书,能够接入医保网络的村卫生室可申请医保定点。医疗保障部门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资料内容不全的,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指导补充完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0 日,评估合格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开通门诊统筹结算功能。
- 配套支持与服务:
- 优化药物使用:卫生健康部门推动村卫生室常见病、多发病用药与乡镇卫生院衔接一致,鼓励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配备不少于 20 种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 开展医保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支持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城乡居民 “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等医药服务,按规定即时结算医保费用。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按当地医保政策执行,药品和耗材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同时实行价格公示。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与待遇
- 筹资标准:2024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 1070 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670 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 400 元。全省大病保险以每人每年 75 元左右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
- 资助参保:通过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资助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不同类型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给予不同比例的定额资助。
- 待遇保障: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 左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段报销比例提高到 60%,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继续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省医保局等部门制定了《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进行精细化管理,包括责任分工、协议管理、服务承诺、登记备案、记分规则、管理措施等内容,以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基金安全。
部分地区门诊待遇调整
- 省本级职工医保: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在职职工 45 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 2000 元调为 3500 元,45 岁(含)以上由 3000 元调为 4500 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 50% 调至 60%;退休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 3500 元调为 6000 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 60% 调至 70%。同时增加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
-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石家庄市市域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95%,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元;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 90%,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 100 元。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增加 200 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