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广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参保范围 :
-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缴费档次 :
-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 集体补助 :
-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 政府补贴 :
- 政府对缴费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65元,700元补贴7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20元,1000元补贴150元,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按规定对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政府代缴 :
-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 养老金待遇 :
-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 因户籍变动而在广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居民,可以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可以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可以转移,但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保障广西城镇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建议符合条件的居民积极参保,以享受政策带来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