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最新政策,哺乳假规定如下:
一、产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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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包含15天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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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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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如剖宫产或产钳助产)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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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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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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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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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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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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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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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提供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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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使用,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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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总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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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哺乳假1年,但并非连续休满1年,而是每年享有两次0.5小时哺乳假,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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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条件允许,可给予独生子女女职工1年哺乳假(含产假),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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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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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直至子女1周岁;未参保则按单位正常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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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护理假
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夫妻双方每年各享10天共同育儿假,男方护理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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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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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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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定额时减轻劳动量,提供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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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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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申请需经单位批准,产假结束后可申请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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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哺乳津贴从生育津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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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法律机构。
以上规定综合了2021-2025年江西省政策调整,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