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现行政策,产检假相关规定如下:
一、产检假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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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范围
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均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
检查次数与时间安排
- 孕早期(1-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 孕晚期(7个月至分娩前):每月可申请2天产检假;
- 最后一个月:每周可休1天产检假。
若因医学需要(如高危妊娠等),可依据医生建议增加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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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产检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工资,不得扣除工资或取消全勤奖。
二、配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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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孕期女职工不得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禁忌劳动,且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
法律依据
-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产检假计入劳动时间;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进一步保障生育相关权益。
三、注意事项
- 申请流程:需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部分单位可能要求提供产检证明;
- 特殊情况:如遇多次产检或异地检查,建议保留医疗记录作为依据。
以上政策综合了江西省卫健委、人社部门及地方执行标准,保障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