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检假及生育相关的规定如下:
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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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根据最新政策,江西省生育夫妻可享受 188天产假 ,其中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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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产假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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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婚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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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产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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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附加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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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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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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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 :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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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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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护理假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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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女方因生育导致男方无法工作,可申请延长护理假,但需医疗机构证明。
三、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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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查
女职工妊娠12周内初查计入劳动时间,后续检查根据孕周安排,通常每月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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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查
孕24周后检查阳性率较低,可能因胎儿因素调整检查项目。
四、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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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7个月以上,每日工间休息1小时,禁止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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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或孕期禁忌劳动,正常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以病假、事假等名义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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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保的,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五、地区性补充规定(如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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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频次 :怀孕7个月以上每月2天,最后1个月每周1天,特殊病种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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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合并计算 :接受节育手术的配偶,护理假可合并计算。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及江西省地方政策,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