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副院长的任命权限需根据职务性质和管理体制综合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党内职务的任命
- 县组织部主导:若副院长属于县委管理的党内干部(如党委委员等),其党内职务的提名、考察和任命通常由县组织部负责。例如,部分县级医院副院长明确由组织部直接任命。
- 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遵循党管干部原则,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命职责。
二、行政职务的任命
- 行政程序与地方权限:
- 行政职务的任命可能涉及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县卫健局)或医院内部管理体制,需结合地方实际决策程序。
- 部分地区实行聘任制管理,例如县级总医院行政副院长的聘任需经县组织部门推荐考察,并报上级部门审核后履行聘任手续。
- 业务副院长选拔标准:分管医疗、科研等业务的副院长一般从医疗卫生领域专业人员中选拔,但具体任命仍由管理权限部门决定。
三、地方差异性
县级公立医院干部职工的任免权最终归属当地县(市、区)政府及卫健部门,实际操作可能存在地方性规定或程序差异。
综上,县医院副院长的任命需综合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不同管理要求,通常由县组织部、卫健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协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