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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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费率统一到最低6%(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并按8.8%(含生育保险费0.8%)的费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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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费用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在此之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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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对于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以办理补缴。补缴基数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的部分。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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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根据参保类型不同有所区别。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2.9%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每月按3.5%的比例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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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500元、三级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95%、二级90%、三级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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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待遇: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90%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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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异地安置人员执行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也为10%。
江西省还优化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降低了起付线,提高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等措施来进一步提升医保服务水平。以上信息是基于之前的规定,具体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请关注最新的官方公告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