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下来不是做康复的必要前提。
在一些地区,对于伤情相对稳定且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即使工伤认定尚未完成,也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康复治疗。例如,《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应在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
不过,一般来说,进行工伤康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伤病情况与工伤认定范围相符:康复治疗针对的应是在工伤认定中被明确认定为工伤的相关损伤或病症。
- 具有康复价值: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认通过康复治疗能使受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得到改善,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或增加重返工作岗位的可能性。
- 在合理医疗期内申请:通常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可考虑进行康复治疗和认定,不能拖延过久,以免影响康复效果。
如果所在地区没有相关的提前康复规定,或者工伤职工不符合提前康复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下来后,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工伤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