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伤情和治疗情况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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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通常,在收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2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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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如果存在争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情况,鉴定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例如,当对工伤认定结果或伤残等级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需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才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具体的鉴定时间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而定。因此,建议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与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持联系,了解具体的鉴定进度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