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申请过了一年,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不再受理,但存在特殊情形时,经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有可能获得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可,恢复申请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以下是一些可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的情形:
-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政府部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导致职工正常出行、申办工伤业务受限,这种情况可视为不可抗力,被耽误的时间应予以扣除。
-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 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工伤事实、拒不提供工伤认定相关材料或者作出误导等行为,导致职工超过 1 年未能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由行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也可作为耽误申请时间的正当理由。
-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而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如果没有上述正当理由超过 1 年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此时,职工若想获得相应赔偿等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民事赔偿或者依据其他相关法律途径尝试解决,但在工伤认定程序上会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