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去异地康复的费用承担问题,主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
1. 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 符合规定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异地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如果康复治疗费用超出了工伤保险规定的目录范围,一般情况下需由职工个人承担超出部分。但如果超出部分是因治疗工伤所必需,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有合理依据的,也可能会有其他的处理方式,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 所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特殊情形
- 欠缴工伤保险费:工伤康复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继续按住院工伤康复计划提供康复服务,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擅自超出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发生超出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承担;工伤康复人员要求超出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提供康复服务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人员承担。
4.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试点地区: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完成备案后,持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可以到对应试点城市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 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工伤去异地康复的费用主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及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来确定承担主体。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