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生育险政策介绍
报销条件
参保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 个月。
报销标准
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生产前 12 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 365 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 正常产假 90 日;
- 晚育(汉族 24 周岁以上,少数民族 22 周岁以上)假增加 30 天;
- 难产、剖腹产、产钳术、臀位助产等手术增加 15 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 500 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15 日;
- 流产假:妊娠 3 个月以下的,产假 15 日;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的,产假 42 日;妊娠满 7 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到生育费用
实行定额包干支付,标准如下:
医院等级顺产阴道难产助产剖宫产未达级医院2000 元2300 元3200 元一级医院2200 元2500 元3400 元二级医院2400 元2700 元4000 元三级医院2600 元2900 元4600 元
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600 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实行定额包干支付,标准如下:
- 放置宫内节育器:400 元;
- 取出宫内节育器:200 元;
- 输卵管结扎术:1500 元;
- 输精管结扎术:300 元;
- 人工流产术:500 元;
- 药物流产术:500 元;
- 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或引产术:1500 元。
生育医疗费支付
- 正常生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 2800 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
- 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施行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 4800 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特征施行剖宫产的,须提供由医院盖章确认的手术记录复印件;
- 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 2000 元;
- 妊娠 3 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 500 元;
- 因宫外孕手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当年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口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核定;高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核定。
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州统一规定执行。
报销流程
- 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 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 1 - 10 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经办机构职责与管理
州级统筹目标
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使用金保信息系统软件;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风险共担、分级负责,促进扩面征缴,提高基金抗风险的能力,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全州统收统支后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不变,仍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稽核监督等工作;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 纳入州级统收、统支生育保险基金的范围包括州本级和各县市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上解省和省级下拨统筹调剂金、州本级和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州、县市在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
- 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州社保局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报批后分解下达各级,并纳入考核;
- 各县市在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
- 基金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社保局制定征收计划,按时上解收入;
- 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属地参保单位生育人员生育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建立周转金和支出月报制度,州财政局和州社保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 撤销各县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 完成当年基金收支预算和征缴目标任务后,基金年度决算出现的缺口部分由州级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需注意,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历史资料整理,仅供参考,请以最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