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主要涉及门诊和住院两方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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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其中,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200元(不同区域政策可能略有不同),报销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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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和重大疾病门诊:
- 慢性病:无起付线,年封顶线为1000元/年、人。每增一个慢性病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80%、60%、40%。
- 重大疾病:除苯丙酮尿症外,其他病种均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院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当年报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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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 本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 未经转诊跨县(市)域在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传染病、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
-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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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7833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报销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参保居民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报销政策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时间有所调整,建议参保居民在就医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