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费的规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
-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 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 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 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 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各地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关规定,对工伤陪护费的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如北京市在 2024 年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 5941.5 元的,调整到 5941.5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 4753.2 元的,调整到 4753.2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 3564.9 元的,调整到 3564.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