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执行标准,综合相关信息如下:
一、标准版本与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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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版本 :GB16297-1996(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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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标准 :该版本替代了包括GB3548-83、GB4276-84等在内的多部旧标准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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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排放标准
除特定行业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外,其余工业污染源均需执行GB16297。这包括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含无组织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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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排放标准
锅炉执行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等。
三、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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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覆盖 :规定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涵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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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原则 :与行业性标准不交叉执行,即若某行业有更严的行业性标准,则优先执行行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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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 :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施竣工验收及投产后排放管理。
四、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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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订 :部分公开资料提到“最新版”或“2023年版”,但根据权威信息,目前(2025年)仍以1996年版本为核心执行标准,后续修订可能通过其他文件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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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建议实际应用中结合行业分类和地方政策,必要时咨询环保部门获取最新执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