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 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1996年4月1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是关于该标准的详细介绍: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主题内容: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 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标准
-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
-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指标体系
-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 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标准值
-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 其他具体标准值可参考相关文档或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