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排放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需采取措施防治废气污染,确保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第十七条要求企业安装监测设备并保存原始记录,实现废气排放的实时监管。
二、排放标准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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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限值与控制要求
- 针对不同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硫化氢等)设定具体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速率限值,例如挥发性有机物的小时浓度限值为60mg/Nm³,颗粒物为10mg/Nm³。
- 部分行业需遵守专项标准,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对特定污染物的排放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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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与设备要求
- 重型柴油车国六标准(GB 17691-2018)新增对氢气发动机、三元催化转化器等技术的强制性要求,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 鼓励清洁生产与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废气产生量。
三、监测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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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要求
- 企业需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安装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并保存监测记录。
- 监测数据需包含小时浓度、日均浓度及年排放总量等指标,便于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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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裁量
- 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综合考虑危害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确保过罚相当。
四、实施与更新动态
- 生态环境部持续完善标准体系,例如2025年3月发布的《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拟新增技术要求和限值。
五、定义与范围
- 有组织排放指污染物通过排气筒(高度≥15米)集中排放,需符合规范化的处理流程;无组织排放则指无规则泄漏或低矮排放源(高度<15米)。
通过上述标准与措施,旨在实现废气排放的规范化管理,平衡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