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扶人员最新政策主要涉及扶助对象的条件、申请流程、补贴标准以及政策实施细则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读。
特扶人员最新政策
扶助对象条件
- 年龄和婚姻状况: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特殊情况: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申请流程
- 申报原则: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 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
- 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明等。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7080元;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5520元。
- 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金额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实施细则
- 资格确认: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扶助金发放: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 退出机制:包括子女数增加、独生子女康复、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等情况,应终止发放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扶助手续。
特扶人员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 年龄和婚姻状况: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特殊情况: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具体条件
- 子女情况: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 残疾情况: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扶人员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7080元。
- 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每人每年5520元。
动态调整
特别扶助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金额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特扶人员政策实施细则
资格确认
- 审核流程: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公示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进行复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县卫健局对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扶助金发放
- 发放时间: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 退出机制:包括子女数增加、独生子女康复、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等情况,应终止发放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扶助手续。
特扶人员最新政策主要涉及扶助对象的条件、申请流程、补贴标准以及政策实施细则等方面的内容。扶助对象需满足一定的年龄和婚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金额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申请流程包括个人自愿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和县卫健局审核确认。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若出现特定情况则终止发放。
特扶人员是指哪些人?
特扶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家庭中的夫妻:
- 出生年份: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生育情况: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年龄要求:
- 独生子女伤残的情况下,女方年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女方年满40周岁。
- 子女状况: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这些特扶人员可以享受政府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以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特扶人员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具体措施?
特扶人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最新政策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家庭医生上门服务:
-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家庭医生上门服务,定期测量血压、血糖,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专业的健康指导意见和建议。
-
经济扶助:
- 特别扶助金: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可以申请特别扶助金。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例如:
- 子女伤残的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可获得790元至890元的扶助金,具体金额取决于当地政策。
- 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可获得1000元至10680元的扶助金,具体金额取决于当地政策。
- 奖励扶助金:部分地区还提供奖励扶助金,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960元,按季度发放。
- 特别扶助金: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可以申请特别扶助金。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例如:
-
申报和审核程序: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 申报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子女身份证明、生育证明等。
- 申报程序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复查确认等环节。
-
退出机制:
- 特扶对象在以下情况下将退出扶助范围:
- 死亡。
- 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 户口迁移出原申报地。
-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 特扶对象在以下情况下将退出扶助范围:
特扶人员的资金保障是如何落实的?
特扶人员的资金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
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特扶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来源稳定。省级人民政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扶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
资金发放机制:各地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发放到特扶人员个人账户。
-
多渠道资金来源:特扶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不仅来源于政府财政,还包括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扶工作。
-
监督管理:加强对特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将特扶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扶工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为特扶人员提供集中住养、医疗护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