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生育保险条例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以下是关于黑龙江省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
1. 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家属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足额兑现待遇。
2. 生育津贴
- 女职工产假: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 男职工护理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 育儿假: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免费服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城镇职工: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 再生育条件
- 三孩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特殊情况: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1.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 2.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5. 奖励与社会保障
- 独生子女家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 其他福利:包括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6. 法律责任
- 违规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如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
7. 其他支持措施
- 托育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 住房和教育支持:在住房和教育方面提供支持措施,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等。
以上是黑龙江省生育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如果有更多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