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全文
由于年代久远,1980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的全文在网络上未能直接找到。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对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因此,1980年的版本可能已经不再适用或被新的版本所取代。
如果您需要了解1980年的具体内容,建议您直接联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部门,他们可能有存档或记录可供查询。
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最新的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在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关键内容:
总则
- 目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适用范围: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人口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生育调节
- 生育权利和义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 生育政策: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优待与奖励
-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法律责任
- 违反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婴儿、残疾儿,打击报复举报群众,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等。
- 处罚措施:根据违反条例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关键内容,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您查阅最新的条例文本或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