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医保的报销标准包括门诊、住院及大病保险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关于南京职工医保报销标准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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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 报销比例
- 0-1000元(含):社区医疗机构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50%,70岁以下退休职工为55%,70岁及以上退休职工为60%;非社区医疗机构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40%,70岁以下退休职工为45%,70岁及以上退休职工为50%。
- 1000元-5000元(含):社区医疗机构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70%,70岁以下退休职工为80%,70岁及以上退休职工为85%;非社区医疗机构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0%,70岁以下退休职工为70%,70岁及以上退休职工为75%。
- 5000元以上:社区医疗机构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75%,70岁以下退休职工为85%,70岁及以上退休职工为90%;非社区医疗机构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5%,70岁以下退休职工为75%,70岁及以上退休职工为80%。
- 特殊情况:建国前老工人在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均为100%;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 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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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 起付标准
-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
- 报销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7%,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8%
-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7%
-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3%
- 特殊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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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困难人员为1万元),由大病保险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无支付上限。
南京职工医保的报销标准涵盖了门诊、住院、大病保险等多个方面,具体报销比例和额度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参保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