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结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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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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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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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虚假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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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虚假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目的的合同,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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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法利率、禁售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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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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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故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二、其他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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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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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经营范围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一般不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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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 :包含不合理免责、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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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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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返还 :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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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限制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四、与《合同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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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情形调整 :《合同法》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现归为“无效”,“显失公平”等情形则属于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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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界定 :《民法典》扩大了恶意串通的范围,包括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及合同编相关规定,确保全面覆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