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重要资质文件,其管理涉及许可范围、有效期及变更程序等关键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效期与再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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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 ,到期需按原程序申请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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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注册流程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需提交原申请材料(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配制许可证》等)及制剂质量报告等文件,经原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延续。
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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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需具备与配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人员及质量管理制度,且制剂品种需为市场未供应的固定处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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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制剂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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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与设备
需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要求,配备D级洁净区、检验设备等硬件设施。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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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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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属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四、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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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变更
如配制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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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提升行动
部分医院需通过制剂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及许可证换证评审验收,作为再注册的必要条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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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需定期接受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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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批准文号与许可证同步有效,需在有效期内使用。
以上内容综合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确保医疗机构制剂活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