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出纳超过1000元的支付一般不建议使用现金
- 1.现金支付的限制: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其中包括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而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例如,员工出差报销、市内或短途交通费、餐费报销等,如果金额超过1000元,通常不能使用现金支付
- 2.特殊情况:如果是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或者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超过1000元也可以使用现金例如,销售部门员工出差借款1000元,出纳可以以现金支付,但报销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 3.违规风险:如果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开户银行可能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例如,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可能会导致企业被税务部门怀疑税收是否真实,从而带来稽查风险
- 4.合法合规的支付方式:对于超过1000元的支付,建议使用银行转账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过程的合法合规例如,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或其他费用,避免使用现金带来的风险
出纳超过1000元的支付一般不建议使用现金,建议选择银行转账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过程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