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现金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此条直接确立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禁止任何拒收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该条款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要求境内所有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支付必须接受人民币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
其他关联法律
若拒收现金行为限制消费者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还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拒收现金的商家或单位可能面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经济处罚,并需限期整改。公众若遭遇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