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24日,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最新规定为水利部2021年6月25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核心要点梳理: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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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必须执行本规定,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
档案定义
包括前期、实施、竣工验收各阶段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文件。
二、核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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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同步管理
- 档案工作需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及合同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费用列入工程投资。
- 在签订合同协议时,需明确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要求;工程验收时需同步审查档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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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档案需满足“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要求,保障工程证据链和信息追溯需求。 -
保密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
三、责任体系
-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档案工作负总责,需设立档案室(大中型工程)或专职人员,监督参建单位档案管理。 - 参建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需明确归档责任,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档案文件。 - 监管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按权限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验收与移交
- 验收程序
档案验收需作为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验收意见纳入工程鉴定文件。 - 移交要求
项目法人需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档案移交,重要档案需向流域机构或地方档案馆移交。
五、地方补充规范
山东省等地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标准(如DB37/T4574—2023),补充电子档案管理、验收流程等要求,但不得与全国性规定冲突。
附:相关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政府投资条例》
-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
-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20年)
注:若需具体操作细则,可参考地方水利部门结合国家标准制定的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