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鄂尔多斯的产假政策如下:
- 正常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 晚育奖励:如果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可增加产假30天。
- 其他特殊情况:
-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此,鄂尔多斯地区规定的98天产假并不违法,且在符合晚育等特殊情况下,产假天数还可以进一步增加。这些规定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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