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起,山西省不再有 “新农合” 这一称谓,而是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是山西省 2024 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相关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 保障水平:2024 年起,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 250 元提高至 300 元,取消 50 元 / 次 / 天的单次限额。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80 元 / 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45%。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且不占用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覆盖范围:参保居民可跨统筹地区,甚至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行直接结算。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按照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跨统筹区临时外出门诊就医的参保居民,无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在省内其他统筹区临时就医的,按照参保地待遇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比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 10 个百分点。
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
- 统一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适合在门诊治疗的 46 种疾病纳入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分为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其中,门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11 种疾病;门诊慢性病包括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甲状腺功能减退(亢进)症等 35 种疾病。
- 统一基金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与认定病种相关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及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纳入 “双通道” 管理的药品按照 “双通道” 药品支付政策执行。
- 统一互斥病种:明确了一些不能同时享受待遇的病种组合,如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等。
- 逐步统一待遇标准: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乙类项目按住院政策规定执行先行自付,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70%。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不单独设置年度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门诊慢性病按病种设置年度支付限额。同时患有多个门诊慢特病的,除互斥病种外,按相应原则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