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新疆医保门诊报销 2023 年的一些相关政策及规定:
职工医保
- 门诊共济保障:自 4 月 26 日起,新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看病就医的报销比例有所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给予 5 个百分点的倾斜,即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5%、6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10% 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5%。以自治区本级为例,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 元、400 元、900 元,按 10% 计算,普通门诊单次就诊起付标准为 20 元、40 元、90 元,超出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按相应比例报销,一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 4000 元。从第二次门诊就医起,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 10 元、20 元、45 元。
- 门诊慢特病保障: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自治区规范了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了全区统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标准》。各统筹地区在《病种目录》内自行选择确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居民医保
参保居民在门诊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 90% 比例报销。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60 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70 元;县市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90 元,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参保居民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用药、治疗、检查、检验费用,有限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在支付限额内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 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 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2023 年新疆还发布了《关于做好 2023 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健全待遇保障机制,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 50% 以上。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