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用人单位类型和工资总额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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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6%的比例缴纳。 -
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单位
按本年度1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缴纳。
二、基数核算规则
-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全体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无关。
- 生育津贴计算时,以用人单位当年1月份全部在职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平均值为准。
三、缴费责任
-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四、政策依据
-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及基金管理。
- 缴费基数及比例的具体规定详见《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生育津贴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