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广西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相关规定如下:
1. 缴费比例
-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 0.4%。
- 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 0.5%。
2.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3. 缴费方式
- 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
-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4. 其他相关规定
- 过渡期: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 调整机制: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5. 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23〕45号)。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或查询具体政策,可以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