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 用人单位责任 :
-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孕期保护 :
-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哺乳期保护 :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职业健康与工作安全 :
- 《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在生理特点上的特别需求,还涵盖了职业健康、工作安全等多个方面,体现了对女职工全面而细致的关怀。
- 法律责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障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