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5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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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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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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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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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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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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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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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即15m以上)。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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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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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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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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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2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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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接触1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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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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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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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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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四、女职工生育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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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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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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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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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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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五、哺乳期女职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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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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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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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六、工资保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七、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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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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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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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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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她们在生育和哺乳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