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发放的一种补贴,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稳定护理队伍。以下是关于护龄津贴发放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详细说明:
一、护龄津贴的定义与背景
护龄津贴是依据1985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设立的,专门针对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等人员发放的一种津贴。这一政策的初衷是激励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护理职业,提高护理工作者的待遇和职业吸引力。
二、发放标准
护龄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划分,具体如下:
-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 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 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
- 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10元。
三、适用范围
护龄津贴适用于以下人员:
-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 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岗位但仍继续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四、工作年限计算规则
护龄津贴的发放基于护理人员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 正常情况: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计算。
- 特殊情况:
- 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 护士与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和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 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 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时间也可合并计算护龄。
-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五、其他注意事项
调离护理岗位的处理:
- 如果护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岗位,从调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护龄津贴。
- 如果再次调回护理岗位,其前后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退休后的处理:
- 按国家规定实行护龄津贴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的护龄津贴可计入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
六、政策依据
护龄津贴的设立与发放依据为1985年8月30日颁布的《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至今政策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参考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