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护龄津贴的最新新规定,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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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含护理技术操作、营养配制、公共卫生等)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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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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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要求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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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离休、退休时开始发放,退休时与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计算待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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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津贴计算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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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护龄津贴按工资(岗位薪级)的一定比例发放:满5年不满10年10%,满10年不满20年15%,满20年以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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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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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工龄,调离护理岗位后未满20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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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产假、探亲假等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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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新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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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叠加
部分地区将高龄津贴与护龄津贴合并发放,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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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80-89岁每月50元,90-99岁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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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100岁以上每月500元,90-99岁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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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优化
多数地区实现“免申即享”,通过社保系统自动核发至银行卡,并短信通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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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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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调整 :部分城市(如云南)已上调高龄津贴金额。
以上信息综合了工资改革文件及近年政策调整,实际执行中可能因地区细则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