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是为了鼓励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以及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工作而发放的一种岗位津贴。该规定自1985年开始实行,并根据教师的教龄来确定津贴的发放额度。
教龄津贴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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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教师 :每月发放3元教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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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教师 :每月发放5元教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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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教师 :每月发放7元教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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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满20年以上的教师 :每月发放10元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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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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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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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的计算 :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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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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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断教育工作 :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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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运动中的教师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地方政策差异
- 退休教师 :关于退休教师是否继续享受教龄津贴,各地方政策有所差异。例如,河南省在2019年开始实行新的教龄津贴制度,但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在职教师,并不追溯至已退休教师。对于2014年10月以前退休的教师,他们领取的是退休金,其中包含了教龄津贴这一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但未明确说明退休教师是否继续享受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作为一种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政策工具,其计算方法和执行范围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特别是在对待退休教师是否继续享受教龄津贴的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