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等级1-10级鉴定标准
一、鉴定标准框架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划分以器官缺损程度、功能障碍程度、医疗依赖程度及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共分1-10级,1级为最重,10级为最轻。
二、具体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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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 特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意识消失,活动受限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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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 特征: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存在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需他人帮助,仅能床上或椅上活动,无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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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 特征: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功能障碍,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监护,活动限于室内,职业受限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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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 特征: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但生活可自理;日常活动严重受限,仅能在居住范围内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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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
- 特征: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生活部分受限,需就近活动,工作需明显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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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特征:器官部分缺损伴功能障碍,日常生活需部分代偿或条件性帮助;活动能力降低,无法胜任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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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 特征: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轻度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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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 特征:器官部分缺损或形态异常,日常生活活动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工作需间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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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 特征:器官部分缺损或轻度功能障碍,无特殊医疗依赖;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社会交往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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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 特征:器官轻微缺损或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受限;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略有下降。
三、补充说明
- 医疗依赖:1-4级需特殊医疗依赖,5-10级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无依赖。
- 生活自理能力:1-3级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4级可自理,5-10级逐步恢复自理能力。
- 劳动能力影响:1-4级基本丧失劳动能力,5-10级劳动能力逐步保留但受限。
注:具体鉴定需由司法鉴定机构结合伤者实际情况综合评定。